大理白族女性择偶标准的时代与地域变迁
大理白族女性择偶标准的时代与地域变迁择偶标准指的是男女选择结婚对象的条件和要求。大理白族女性的择偶标准是多元复杂的,往往以对方的政治社会条件、经济条件、生理条件、人品个性以及双方的相容互补作为择偶的主要标准,且表现出强烈的时代特征和明显的地域特征,是反映时代和地域条件变化的晴雨表。
白族女性择偶标准的时代变迁
大理白族女性择偶标准的时代变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及其修订密切相关。
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1949年-1978年),大理白族女性择偶时较注重对方的政治社会条件。在政治社会条件中,大理白族女性尤其注重家庭出身、社会关系、本人成分、政治面貌等方面,对学历、职业等方面往往不太苛求。在“文化大革命”的非常时期,大理白族女性的择偶标准甚至演变成惟成分论,以对方的政治社会条件作为择偶的惟一标准。这与在政治第一、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指导下,家庭出身、社会关系、本人成分、政治面貌等成为人们求生存、图发展的有力武器有关;也与人们的学历层次普遍不高,从事何种职业均是由组织统一安排且为终身制,个人无选择自由有关。这一时期,大理白族女性择偶时较少关注对方的经济条件、生理条件、人品个性以及双方的相容互补。这与住房、收入、财产、积蓄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以及“物质利益”、“金钱万能”被视作万恶之源屡遭批判有关;也与重视对方的身体、外貌等生理条件被指责为重外表、轻内在的低级庸俗的择偶观有关。总体上,这一时期大理白族女性择偶时首选的对象是那些南下干部、转业复员军人、共产党员、青年积极分子、劳模、红五类家庭的子女、知青、因农转非而进城的工人等。
改革开放后,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1978年-20世纪90年代中期),大理白族女性择偶标准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对方的政治社会条件不再是择偶的惟一标准,尤其是对方的家庭出身、社会关系、本人成分、政治面貌等政治社会条件在择偶中逐渐淡化,学历、职业等政治社会条件在择偶中则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对方的经济条件日益成择偶的主要标准。正因为她们在择偶时较关注住房、收入、财产、积蓄、赡养负担等经济社会条件,所以那些因经商而暴富的个体户就成为择偶时的首选对象。对方的生理条件、人品个性开始在择偶中受到重视,但尚未成为主流。上述以经济条件为主的多元化择偶标准的出现与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改变有关,还与大理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快速转型期所导致的人心浮躁、急功近利有关,也是对以往非正常年代强调政治立场、忽视物质生理需求、压抑人性欲望的历史纠正。
在市场经济体制时期(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大理白族女性择偶的标准出现了较大的转折。一方面,政治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在择偶中成为同等重要的标准。但伴随着血统论的消失和政治羁绊的解除,此时的政治社会条件已经具有了新的含义。例如,家庭出身演变为对方父母的社会地位,社会关系演变为对方的社会网络、交际资源。男方的家庭出身、社会关系、本人成分、政治面貌、学历、职业等常常成为女方借助婚姻提升地位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在男女平等思想的深入影响下,大理白族女性在择偶时,除考虑对方的生理条件和人品个性之外,双方之间的相容互补也提上了议事日程。这两个方面的转折不仅是大理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知识经济时代所必然出现的现象。
【背景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5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法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部法律从根本上废除了两千多年以来束缚中国女性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女性与男性在婚姻家庭中权利、地位的平等,是新中国“恢复女性人权宣言”。改革开放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80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适应新的婚姻家庭形势。2001年又在198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订,旨在消除家庭暴力,倡导家庭民主,强化家庭责任感。
白族女性择偶标准的地域变迁
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大理白族女性的择偶标准不仅表现出强烈的时代特征,而且也表现出明显的地域特征。这种地域特征主要表现在大理平地白族女性与大理山地白族女性之间。
基于大理平地社会与大理山地社会之间不同的发展程度,虽然大理白族女性择偶的标准在不同时代存在差异,但是就地域而言,大理平地白族女性在择偶时更多地注重对方的政治社会条件,尤其是家庭出身、社会关系、本人成分、政治面貌、学历、职业等方面;大理山地白族女性在择偶时则更多地注重对方的经济条件,尤其是住房、收入、财产、积蓄、赡养负担等方面。大理平地白族女性与大理山地白族女性在择偶时对于男方的生理条件、人品个性以及双方的相容互补的要求基本上不存在较大的区别。
大理白族女性择偶的标准尽管在不同时代存在差异,但总体上始终贯穿着“同类匹配”、“资源交换”和“择偶梯度”的原则。除“择偶梯度”原则在大理平地白族女性与大理山地白族女性中广泛存在外,其他两个原则在大理平地白族女性与大理山地白族女性之间的表现程度略有不同。一般说来,大理喜洲镇等平地的女性择偶时更多地倾向于“同类匹配”,即她们总是倾向于选择与自己的年龄、居住地、教育、民族、宗教、社会阶级以及价值观、角色认同等相近或类似的异性为配偶。她们不愿意嫁给大理山地男性的一部分原因就是基于“同类匹配”的原则产生的,同样地,大理山地男性也就不大可能娶到大理平地白族女性。大理太邑乡等山地的女性择偶时更多地倾向于“资源交换”,即她们为某一特定的异性所吸引,是由其所能提供的资源决定的,假如某人的某一资源不足,可以更多地提供另一资源作为补偿。在“资源交换”原则的驱使下,大理山地白族女性更多地愿意嫁给大理平地男性,以婚姻换取在平地生活的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那些自身条件较差的大理平地男性才愿意娶大理山地白族女性为妻。
大理平地白族女性与大理山地白族女性不同的择偶倾向使得大理平地社会与大理山地社会之间的通婚大多只能发生在大理山地白族女性与自身条件较差的大理平地男性之间。这种通婚结构作为大理平地社会与大理山地社会之间的血缘纽带,虽然促进了平地民与山地民之间的融合,但是也较容易引发社会问题。例如,笔者在调查时,曾遇到一位嫁给了大理平地的农村男性的大理山地白族女性。婚后,才知道丈夫患有精神疾患,且经常会乱打人,在为夫家生育了一个儿子后,与其丈夫离了婚。针对这样的通婚现状,笔者认为应该促进大理平地与大理山地之间男女的正常交往和沟通,让他们有更多的相互选择的机会,组建和谐的家庭。
上述大理白族女性的择偶标准在建国后所发生的种种变迁,虽然不能够反映这一时期她们恋爱、婚姻生活变迁的全貌,但是从中我们仍可看到她们的恋爱、婚姻生活跟随时代发展而发生的诸多变迁。这些变迁应视为她们家庭地位变迁的有机组成部分。
【背景资料】 “择偶梯度”的原则指的是男性倾向于选择社会地位相当或较低的女性,而女性往往更多地要求配偶的受教育程度、职业阶层和薪金收入与自己相当或高于自己,也就是婚姻配对的“男高女低”模式。
﹡注:作者为民族出版社编辑,博士学位,云南大理人。
(出处:大理日报A3版2010-04-28 作者张宏宏责任编辑:杨海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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