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事诉讼一案例
备受兰界朋友关注的,文志华与包维忠的兰花买卖合同纠纷,因私下协商解决未果,走上了打官司之路,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文志华因未能举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包维忠在兰花买卖合同的签定过程中,有欺诈行为,导致了官司的败诉。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在2005年12月包维忠家栽培的兰花(共三苗)出现了奇花样的花蕾,便请来有一定经验的同学文志华前去鉴赏。文经仔细观察,凭经验认为这草有独特的地方,又从花瓣看,的确是奇花,便产生了购买该花的想法。2006年1月7日,包、文二人经过协商达成了以五万元的价格购买此花的意向性买卖协议,次日,双方又签定了正式书面的兰花买卖协议。文志华购回兰花后,又请有关专家对该花进行鉴别,哪知专家称该花不可能开出奇花,文志华随后又发现那盆兰花系粘贴的假花,便找包维忠退货,遭到了包的拒绝,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统一意见。文志华便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其与包维忠所签订的兰花买卖合同。由于文志华没有向法院提交出足够的,可以认定包维忠所出售的兰花系假花的有力证据,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4日驳回了原告文志华的诉讼请求。 对于文、包二人所诉之兰是否有假,不属我们讨论的范畴,但有一点值得我们在今后买卖兰花的过程中引起高度的重视,那就是在买卖兰花(特别是高档位的名贵兰花)的时候,一定要十分慎重,没有完全的把握就不要轻易出手,更不要轻易去签订买卖合同,因为合同一经签订,便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在没有发现新的确凿证据时,是不会随意更改和撤销合同的。同时通过该案也提示我们买卖兰花时还需要掌握一定的鉴赏知识,不然就很容易受骗上当。如果一旦发现自己己经上当,就要特别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万一到了打官司的时候,才有证据向法院出示,不然也就只有吃哑巴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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