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来了 大理:给游客、旅行社一个磨合期
“十一”黄金周已到,对于大理旅游,有业内人士坦言,《旅游法》这次借国庆小长假出台,给旅游行业带来了历史性的改变,旅游市场进入法制化时代,迎来了另一个春天。《旅游法》到底怎么说?新《旅游法》的施行给旅游行业带来怎样的变化?10月1日实施后,消费者的哪些权益得到了保护?面对屡禁不止的“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旅游市场乱现象,该法又是怎么规范的?大理作为一个旅游强州,在《旅游法》的相关规定中,大理旅游将怎么做?大理州旅游委政策法规科田遇霖科长对此进行了解读。解读
旅游业高定位促使《旅游法》诞生
《旅游法》于今年4月25日,经过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在大理州旅游委政策法规科田遇霖科长看来,《旅游法》的颁布实施,主要是基于2009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意见》中的一些内容的具体体现。在该意见中,国务院把旅游业定位为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支柱产业,而这些定位已基本把旅游业的框架拟定。
其中,旅游业作为现代服务业,指的是运用现代化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服务方式向社会提供高技术、高附加值、高知识型的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而战略性支柱产业具有广阔产业市场前景、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的特点,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的合理性、全局性。旅游业除具备这些特征外,还关系到民生、就业、经济发展、文明素质的提升、货币回笼等问题。就大理而言,旅游业收入在22%左右,超过了我国规定的支柱性产业增加值5%以上的指标。
“正是因为有了这样高的定位,旅游业才被作为综合性立法来抓,也才有了综合性立法的诞生。”田遇霖说,在《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意见》中还倡导健康、文明、绿色旅游,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综合立法制度等。此外,随着旅游业的发展,“零负团费”等行为的出现,规范旅游市场已迫在眉睫。
《旅游法》给大理旅游带来的,将是考验与变革。 具有产业促进、行业管理、权益保护3特点
据了解,新颁布的《旅游法》分为10章,一共112条,涉及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等部分,强调游客权益、市场规范和产业规范三个方面。
该法明确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真情知悉权、要求履约权、受尊重权、请求救助保护权、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七个方面的权利。
田遇霖认为,《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旅游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他说,在以往的旅游业发展中、旅游法规、条例很多,但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立法,在旅游管理部门执法的过程中也感觉没有抓手,旅游业前后颁布了58个各类法律法规,其中《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导游员管理条例》是比较硬的条例,但没有法律效应,还是达不到执法效果。
他介绍,《旅游法》具有产业促进法、行业管理法、权益保护法3个特点。产业促进这一特点体现在,《旅游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和管理进行统筹协调”,权益保护法体现在游客、导游等多个方面。
就旅游投诉而言,《旅游法》要求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县级以上政府。而针对在旅游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产生旅游者的投诉,出现“投诉无门”的情况。田遇霖介绍,《旅游法》中既有原则性的规定,也有专门的旅游监督管理一章,以明确责任。
目前,大理州12个县市都建立了相关的投诉处理机制,除投诉电话外,各县市还有专门的部门和旅游投执法人员来受理相关问题。
“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协调性很强的行业,涉及方方面面,包括吃、住、行、游览、购物、娱乐等多个环节,旅游市场的监管也是多个部门在联动进行的”,田遇霖说,很多时候光靠一个旅游部门进行是不够的,就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继大理州旅游局变身为旅游发展管理委员会后,宾川、云龙、南涧等县也相继成立了旅游委,包含了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多个行政执法部门,这也就体现了《旅游法》的行业管理特点和其中提到的“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短期影响:游客参团人数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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