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兰爱我 发表于 2015-4-3 16:54:54

大理一“老赖”获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有能力执行 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大理市一“老赖”获刑六个月
  大理男子杨某涉及一起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2011年,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决杨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杨某赔付一定金额后拒绝继续履行赔偿义务。为此,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提起公诉。
 近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查明:2011年12月,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赔偿原告霍某经济损失199353.9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杨某向霍某赔付了15000元后,便不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012年8月29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杨某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并于2014年8月28日向被告人杨某送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执行决定书》。2014年10月,杨某向霍某赔付10000元。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立案后,杨某家人向霍某赔付了70000元,余款104353.99元及案件受理费2600元至今未付。
  2014年12月30日,杨某被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大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却拒不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后,大理市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对杨某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大理市法院开展专项活动治“老赖”
  近期,大理市人民法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活动。
  活动中,大理市人民法院与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大理市公安局加强协调配合,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合作,形成了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大理市人民法院对相关执行案件情况进行了认真排查,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执行过程中逃匿、下落不明、妨害执行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需要司法拘留进行惩戒的23名被执行人,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请公安机关协助进行查找、控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现已成功查找、控制长期逃避执行的5名被执行人,执结案件2件,并对其中3人进行了司法拘留惩戒,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下一步活动中,大理市人民法院将继续与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大理市公安局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对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持续保持执行高压态势,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完)(记者 赵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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