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gbhbbs 发表于 2012-8-25 23:11:35

祥云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登记编号:大府规登〔2007〕6号

祥云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2号

  《祥云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月25日县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州人民政府法制局登记(大府规登〔2007〕6号),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祥云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和《大理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州、县各级政府有关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规定,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鼓励和保护他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大力推动党和国家“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重大方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的主人翁精神,努力推动形成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新风,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的社会氛围,使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同级工会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和管理,促进形成培养劳模、选树劳模、表彰劳模、关心劳模的机制。
    第六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发扬无私奉献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弘扬奋发有为、开拓进取精神,以辛勤的劳动、丰富的知识、精湛的技能和卓越的创造为全社会树立榜样,以先进的思想、高尚的品德、科学的态度和奉献的精神在本职工作中充分发挥骨干、带头和引领时代作用。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设置和表彰
    第七条荣誉称号的设置分为祥云县劳动模范和祥云县先进工作者。两种称号均属祥云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同一等级的荣誉称号。企业职工和农民授予祥云县劳动模范称号;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授予祥云县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八条祥云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表彰活动,每三年一次。表彰人数及范围由祥云县总工会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审定。各行各业涌现出来的需要及时予以表彰的先进人物,由县总工会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第九条评选、推荐祥云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按照县政府规定的表彰范围、名额、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章 评选原则、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的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的原则;
    (四)坚持真实性、先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
    (五)坚持严格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十一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两个务必”,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艰苦创业精神,忘我的劳动热情和无私奉献精神,强烈的开拓进取意识和创新求实精神,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在全县改革开放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爱岗敬业,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二)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三)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者;
    (四)在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扶贫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五)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成本以及增收节支、扭亏增盈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六)在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七)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抗灾救灾、维护社会安定和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树立社会公德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八)在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十二条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按工会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被推荐人必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团组长会议讨论通过,未建立职代会的单位应召开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由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审查,再报县总工会讨论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由所在的村民或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讨论通过,由乡、镇审查后报县农林水等有关部门审定,再由县总工会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各单位经上述程序通过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选必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县政府确定人选后,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再作命名表彰。
    第十四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者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对其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的廉政、勤政建设进行全面考察,并征求当地纪检、监察、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意见。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者,不予推荐。
    第十五条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认真填写县总工会统一制作的《祥云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登记表》一式五份,经县政府审批后,由州总工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存档。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经县政府审查批准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县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祥云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符合晋职(含技术职称)以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条件的,所在单位和部门应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在评选推荐州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时,原则上从祥云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推荐。
    第十九条企业对职工进行科学文化技术教育、劳动技能培训,应当优先安排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条积极组织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短期疗养、休养。疗养、休养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等项开支由单位按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具有城镇户口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配偶及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经本人申请,可迁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户口所在地办理农转非并免交相关手续费用。
    第二十二条对生活困难的县级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关心和帮助,尽力为他们排忧解难,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对困难劳模、先进工作者的救助。
第五章 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培养、推荐、宣传、教育、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各级工会具体负责。
    第二十四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离原单位时,应将其有关档案材料移交新的工作单位。
    第二十五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离、提职、离退休、去世等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工会,主管部门工会再报县总工会。
    第二十六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
    (二)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党内留党察看处分;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
    第二十七条取消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应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按照取得荣誉称号的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县总工会核实后,报县政府审批。对批准取消荣誉称号的,应同时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并停止执行有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在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歧视、诽谤、打击报复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制止、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祥云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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