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宾川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服务对象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130元的,具有宾川县所属地域的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主要包括: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镇居民,即城市“三无”人员;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
??(3)在职人员、下岗和退休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居民。
服务内容
对家庭月收入低于130元的救助服务对象按差额予以救助。(计发月救助金的公式为:实发救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Ⅹ家庭人口—家庭月总收入。)
服务程序
(1)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居委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口薄和身份证。申请时还必须提供家庭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收入证明,属下岗、失业职工的除出具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下岗证》外,还必须同时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明有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障金享受期限和享受标准的证明。
??(2)居委会或单位逐户调查、核实家属收入情况后上报乡镇或单位,并第一次张榜公布;
??(3)乡镇或单位对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再进行审查、核实,形成整体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然后由县政府批转县民政局组织实施,乡镇或单位对上报人员进行第二张榜公布。
??(4)县民政局对相关单位上报情况及时进行复核,如入户抽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享受保障待遇条件的,由申报单位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经县民政局审批后方可发放保障金。各单位必须第三次张榜公布发放低保金的情况。
??(5)三次张榜公布的照片,相关单位交县民政局存档。
??(6)对不符合条件而享受低保的,任何人都有权向县民政局举报,反映情况。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的,县民政局予以纠正,取消享受资格。
??(7)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半年申报制度,对享受低保补助的家庭,申报单位每季度进行核实一次,对人均月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所在单位应及时申报。
服务时限
居委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所填写的情况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或单位;乡镇在7日内进行复查,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一月内审批。来访咨询当场解答,疑难问题7日内答复;来信咨询5日内回复。
承办部门
宾川县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股??负责人:李继伟 联系电话:714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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