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oalm 发表于 2017-4-16 13:05:12

大理一男子牧羊捡枪支私藏 朋友举报

男子缪某某放羊时捡到一支枪,并将其私藏,被朋友发现后举报。近日,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对该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进行处理。
事情的发生要追溯到2016年年初,缪某某在山坡上放羊时,拾捡得一支短火药枪藏于一果园旁。2016年4月15日,缪某某藏匿的枪支被他人发现后被举报,公安民警抓获了缪某某。经鉴定:该枪支是前装药式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
被抓后,缪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私藏枪支的错误,对自己未及时上缴的草率行为感到十分懊悔,表示一定会改过自新。
4月1日,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对这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进行处理。办案检察官认为,缪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枪罪。鉴于缪某某拾得枪支后一直未使用,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具有真诚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在审查中,办案检察官还发现缪某某与报案人系朋友关系,缪某某曾向报案人借款一千余元,双方存在债务纠纷,缪某某对朋友报案一直耿耿于怀。为真正做到情法相融、案结事了,本着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办案人员认真做起缪某某的思想工作,详细阐述私藏枪支的社会危害性,引导其正确看待举报,不能“冤冤相报”。经开解,缪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归还欠款,与朋友和好。
检察官提醒大家:一直以来,我国对枪支的管理是比较严厉的,《枪支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对社会治安秩序、公共安全带来隐患,我们要对枪支的管理提高认识。在实际生活中,村民为了生产生活方便,家里会存有火药枪用于狩猎等,这都是违法行为。
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如捡到或是家中放置疑似枪支的物品,应当主动上缴,如发现涉枪线索,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为构建社会和谐稳定作贡献。通讯员 李姝澴(大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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