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城市供排水价格
大理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执行
大理市城市供排水价格第二步调整的通知
市发改价〔2014〕77号
大理市各有关城市供水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快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大理市第二步城市供排水价格的批复文件的通知>>(大发改价格〔2014〕356号)及<<大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大理市城市供排水价格第二步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大市政办批〔2014〕275号) 文件精神,现就执行大理市城市供排水价格第二步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大理市城市供排水到户价格。大理市城市第二步水价的综合平均价格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3.5元,其中:每立方米自来水价格2.4元(含水资源费0.25元、洱海水利工程水价0.10元、抄表到户改造资金0.20元),污水处理价格1.1元。具体分类价格详见附表。
二、推进落实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对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进一步落实阶梯式水价制度。阶梯水价的设置由两级调整为三级,即:第一级,每月每户居民用水量在20立方米以内(含20立方米)的供水价格执行附表所列的居民生活用水供水价格,即每立方米3.10元;
第二级,每月每户居民用水量超过20立方米至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的部分以居民生活供水价格为基础加价50%,即每立方米4.10元;第三级,每月每户居民用水量超过30立方米的部分加价100%,即每立方米5.10元。城市供排水价格中的污水处理费暂不实行阶梯式水价,执行附表所列标准。居民用水量必须是居民户表每月的实际抄表数,不得以总表平均分摊。尚未由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
三、加大居民生活用水"改表出户、一户一表"改造力度。自来水公司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一户一表改造、抄表收费到户"的工作力度,应在三年内基本完成"改表出户、一户一表"改造,为全面实施阶梯式水价创造条件。对目前暂不具备抄表收费条件的用户,代收费单位对用户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分类水价,不得在水价之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将总表与分户表之间的计量差额分摊给用户。自来水公司应与代收费单位协商,适当考虑代收服务费及合理的计量差额费用。
四、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计划(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量,按到户水价的1倍加收(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下同);超计划(定额)30%(含)以内的用水量,按到户水价的2倍加收;超计划(定额)30%以上的用水量,按到户水价的3倍加收。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的具体价格:
(一)非居民用水。用水单位每月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计划(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量,价格为每立方米7.30元;超计划(定额)30%(含)以内的用水量,价格为每立方米10.40元;超计划(定额)30%以上的用水量,价格为每立方米13.50元。
(二)特种用水。用水单位每月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计划(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量,价格为每立方米13.10元;超计划(定额)30%(含)以内的用水量,价格为每立方米18.2元;超计划(定额)30%以上的用水量,价格为每立方米23.30元。
五、切实加强城市地下水资源和自备水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自来水公共管网覆盖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在大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仍需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地下冷水水资源费不得低于城市供水综合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地下热水取用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征管的有关规定执行,地热水税费合计征收标准应为地下冷水的2倍以上。对使用地下水或其它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按附表规定的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城市规划范围内已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不再重复征收污水排污费。切实加强自备水管理,对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加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六、切实落实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对低保户等市民政部门审核认可的补助对象家庭,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内(含15立方米)的,每立方米按2.00元收取水费,用水量超过15立方米的部分,执行调整后的水价政策。确保低收入家庭不因水价调整降低其生活水平。
七、加强水价中有关费用的管理。随水价收取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洱海水利工程水价全额上缴财政,按规定专款专用;抄表到户改造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八、第二步水价调整执行范围:大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供水企业均统一执行新水价。
九、第二步水价调整执行时间:大理市第二步水价调整从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十、供水企业要加强城市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城市供水。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水价调整的公示工作,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为推进水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水价调整的顺利实施。
附件: 大理市城市供排水价格(含税)表
2014年9月15日
抄送:州物价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洱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创新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下关镇政府、大理镇政府、凤仪镇政府。 (共印50份)
大理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9月15日印发
附件:
大理市城市供排水价格(含税)表
(从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立方米
类 别
供排水
到户价格
其中
执行范围
自来水价格
污水处理价格
第一类
居民用水
3.10
2.00
1.10
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
第二类
非居民用水4.20
3.10
1.10
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以外的全部用水。
第三类
特种行业用水8.00
5.10
2.90
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等用水
注:以上价格为最终到户水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表列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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