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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山翻车压死自己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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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9 17: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台海网4月16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 司机投保后,不慎开车撞山,结果翻车压死自己。
投保人压死自己,算不算“第三人”,第三者险该不该赔?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奇的索赔案。
奇事:司机开车压死自己
近日,死者老刘的妻儿以“继承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61万元。
经查,这起离奇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12年9月26日14时35分许,当时老刘驾驶一辆小货车,当车行至同安区汀溪镇西源村路段时,冲出路面,车辆右侧撞击山体后向左侧翻倒,随后,老刘被压在自己的车下,当场死亡。
事后,尸检结果表明,老刘右胸前壁第二肋锁骨中线处至右胸外侧壁挫擦伤,左、右肩上臂,胸腹部均有皮下充血、淤血,死因为“创伤性挤压性窒息死”。
事发半个多月后,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安大队针对这一起交通事故作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刘“负全部责任”。
老刘死后,他的妻子和儿子发现,老刘生前曾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和一份机动车辆综合险,险种包含机动车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还是不计免赔的。因此,老刘的妻儿认为,保险公司应该针对老刘死亡作出赔偿。
焦点:压死自己,保险该赔吗?
近日,老刘的妻儿起诉认为,由于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间内,且当时老刘已置身车辆之外,被压在车下,属于“第三人”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
但是,保险公司辩解说,死者老刘本身是肇事车辆的被保险人,依法不属于强制责任、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而且,老刘系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依法也不属于强制责任、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其人身伤亡不属于被告的赔偿范围。
此外,即使老刘属于“第三人”,根据交警认定,老刘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也仅需在交强险无责任险范围内承担1.1万元的赔偿责任,商业险则不属于赔偿范围。
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要支付610000元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款给老刘的家属。
说法:投保人也可以是“受害人”
法官说,老刘既是投保人,也是受害的“第三人”,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除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法官分析,结合抢救过程的视频和事故现场照片,可知车辆整体向左翻车,而翻车后老刘已经不在驾驶室内,是被夹于左侧驾驶室和路面之间。尸检报告也显示,老刘死因为创伤性挤压性窒息死,尸斑位于背侧,可印证翻车时老刘已被甩出车外。
由此可见,保险事故发生时,老刘已置身车外,属于“非车上人员”,因此,老刘同时具备了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两个身份。
法官还说,虽然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合同条款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但是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投保人也可以成为受害的第三人。而且,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置身于数十条条款全文之中,字体微小,紧密排列,不能以合理形式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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