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不合理重叠法院依法保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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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9 17: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侯靖)次年买的保险,保期却与上年度发生重叠,巧合的是在超期时间内发生了车祸。近日,龙子湖区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案,最终为原告追回了一个月的保险期间。
钱某是一名出租车车主,2010年12月4日,他聘用的驾驶员周某驾车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为此,周某亲属将钱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钱某赔偿各项损失218710元。后因钱某依据手中的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要求追偿,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原来,早在2008年12月15日,钱某为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客运承运人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12月25日。2009年11月12日,钱某续办了一年的上述保险。其中,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同上所载保险期间均从2009年12月26日开始,而客运承运人险却记载保险日期为20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11月25日,恰与事故发生时间擦肩而过。
法院认为,原告为车辆续保一年,唯独客运承运人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却与上一年度发生不合理的重叠现象,显系误操作。故应当认定2009年11月12日签订的客运承运人险的保险期间为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新的一个年度的延展,因此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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