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下午,记者从驻马店市公安局获悉:一新购买的白色无牌宝马车,撞到路边树上起火,当时车上共有6人,事故造成5人先后死亡,另一受伤女子现已无生命危险。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初步调查,司机系醉酒驾驶。
据警方介绍,5月4日0时51分,110指挥中心接报称,开发区骏马路与团结路交叉口附近,一辆白色宝马轿车撞到路边树上后起火,有人被困车内。指挥中心随即指派东高派出所民警、事故大队民警和消防官兵赶往现场进行营救。
现场目击市民说,白色宝马车沿骏马路自南向北行驶,撞倒路东侧路沿上的一棵小树后,又撞到了前面几十米远的一棵大树上,紧接着起了火。事故发生时,路上只有这一辆车。
负责处理此事的民警说,事发时,宝马车是高速行驶,由于该车在高速行驶途中,车门会自动锁死,不容易打开,所以当消防官兵赶到后,用撬杠等器材才将车门撬开。车内的人先后被拖出,有两人当场死亡;两人被送到解放军第159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5月5日,另一受伤男子不治身亡,另一名受轻伤的女性正在医院救治,已无生命危险。
警方调查得知,该车是刚买不到一个月的新车,目前尚未挂牌。事故发生时,由一男子驾驶,车内5男1女,都是“90后”,都饮了酒,经对司机血液进行检测,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39毫克,系醉酒驾驶。
目前,事故原因及当事人身份已初步核实,分别是焦作、驻马店人,警方正进一步核实其他相关信息。
酒驾出车祸,保险公司赔不赔?
对于购买了车险的人来说,酒驾之后是否会有赔偿呢?实际上,虽然法律上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争论从来就不曾停止。一般来说,商业车险的免责条款里都规定有酒驾、醉驾不予赔偿,而交强险中也有明确规定,醉驾属于免责条款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以“免责条款无效”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冲突的法律依据
记者从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机动车的责任保险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在这一险种中,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可以在条款中约定醉驾拒赔,法律并不强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类则是交强险。交强险属于强制性购买的政策险,主要为了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在目前具体的法律条款中,和酒后驾驶有关的条款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而根据对这两条法律的不同理解和不同解读,在各地法院的判决中,存在着差异。有些判决支持保险公司免于赔偿责任,而有些判决则刚好相反。
保险公司不能鼓励醉驾
根据《交通安全法》,保险公司将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交强险条例》则恰恰相反提出了保险公司对醉驾的免责条款。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以合同明文规定的免责条款和《交强险条例》来说明免赔理由,其中重要的一条理由就是:不能以此向酒驾和醉驾的违法者发出错误信息,鼓励醉驾,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保险公司来买单。
此外,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是一种损失的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如果驾驶人员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也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那么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就不仅仅是有限责任,而是无限责任。
立法精神更为重要
但是,法院往往在现实判决中,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判决。其中主要一个理由就是,《交强险条例》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充分、及时的救济,具有社会公益性。因此,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交强险,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却不能获得赔偿,则交强险存在的意义就会受到质疑。
此外,在法律适用上,《交通安全法》是由人大立法,属于上位法,而《交强险条例》是依据《交通安全法》制定的行政法规,按《立法法》规定,《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它的效力要大于作为下位法的《交强险条例》。因此,法院的判决也会以此作为一种依据,作出作为下位法的《交强险条例》中“醉酒驾车只垫付医疗费”这样的规定无效的判决。
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小细节是,《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对醉酒免责,但是由于醉驾和酒驾的区别,因此在具体的案例中也有可能会区别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