揆诸中国大陆各大高校的外国文学史课程,以《福尔摩斯探案集》为代表的一系列侦探小说向来乏人问津,甚至有为数不少的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直接略过此作不谈。学院之外,华语创作界关于侦探题材的文学作品同样乏善可陈。“夏洛克·福尔摩斯”这一形象在全世界范围内可谓妇孺皆知,何以置之于国内的文学领域却落得如此惨淡光景?或许是因为斯大林式的审美意识形态排斥英美文艺毒草,或许是高姿态近乎洁癖的学院派素来轻视通俗文学的创作,撇去这些因素之外,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培育侦探文化兴起的土壤,也是不容小觑的一项重要原因。
按照范伯群主编的《通俗文学十五讲》中的定义,侦探小说是指“以揭示生死之谜为其价值中心;以刑事案件的侦破为其基本情节,以设谜——破谜——释谜为发展线索的小说结构”。而《辞海》则将侦探小说中的侦探解释为“具有惊人的推理、判断能力的人物,根据一系列的线索,解破犯罪的疑案”的人物。当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难以完全实现其功能时,如夏洛克·福尔摩斯之流的私家侦探便应运而生。他们调用自己的智慧、勇略、社会关系,甚至必要时还会用到非法手段,来补充、替代国家机器的缺位部分,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完善道德奖惩体制的目的。
这样一种职业群体在中国文化中却难以寻见。运用自己的力量替天行道、伸张正义,很容易便让人联想起快意恩仇的侠客。但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武侠,与抽丝剥茧、见微知著的侦探毕竟不尽相同。更何况,按照司马迁《史记·游侠列传》的描述,动辄使用私人暴力的武侠,其行为是“不轨于正义”,也就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侠以武犯禁”,侠客往往站在国家司法系统的对立面,成为施暴、犯法的凶手。《水浒传》中树起杏黄旗“替天行道”,却处处打家劫舍、杀人越货的一百零八位侠士便是极好的例证。而这与西方侦探注重程序正义、恪守契约精神的行为特征显然背道而驰。因此,武侠小说同侦探小说完全没有可比性,反倒与西方文化中的骑士文学颇有肖似之处。
如果非要在中国找出一种堪与西方侦探小说等量齐观的小说谱系,恐怕只有明清时期盛极一时的公案小说可以聊为充数了。大部分公案小说的内容为“平反冤狱”和“侠义除奸”,其中以清代《三侠五义》最具盛名。然而,尽管同为破案、断案的文学作品,公案小说与侦探文学还是貌合而神离。这点从两者的人物形象和故事内容就可以清晰地分辨出来。
首先,西方侦探文学中的经典形象如福尔摩斯、波洛、特伦特等都是私家侦探,属于精神独立、行为自由的个体,他们或许与警察、官员关系熟稔,却绝对不会效忠于任何集团——尤其是统治阶级。在《魔鬼之足》和《格兰奇庄园》案中,福尔摩斯故意放跑了凶手;在《米尔沃顿》一案中,福尔摩斯甚至放任凶手行凶而视若无睹。这说明西方文学中的侦探形象是超脱于国家法律体系之外,甚至能够违抗国家法律的独立个体形象。而公案小说中的主角如包拯、海瑞,却是纯粹的封建官僚,亦即体制内官员,穿越到西方也只能被视为公安部长兼法官而非私家侦探,其背后代表的是整个国家的司法文化和官僚体系。这一民一官,就在基调上决定了两种文学类型的差异。
其次,公案小说多以描述青天大老爷为民伸冤、惩奸除恶为主线。而这些内容从来就不能构成西方侦探文学的主流叙事。举个例子讲,胡耀邦平反文革冤案、朱镕基铁腕治贪反腐等事迹,稍加改编、包装便可以写成一本精彩纷呈的公案小说,但难以想象它们能以侦探小说的形式呈现出来。公案小说重在判案,侦探文学则重在破案,一个位居明堂之尊,一个身处江湖之远,可谓泾渭分明。
同样是破案、断案,为何在西方是以侦探为主体,在中国便以堂官为主角呢?笔者认为,这是由中国传统文化缺乏法制观念和自由精神决定的。
以译介西方侦探小说而闻名的周桂笙指出:“盖吾国刑律讼狱,大异泰西各国……至于内地谳案,动以刑求,暗无天日者,更不必论。如是,复安用侦探之劳其心血哉!至若泰西各国,最尊人权,涉讼者例得请人为辩护,故苟非证据确凿,不能妄入人罪。”这句话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中西两种法律体系的区别,并暗示了侦探在中国根本没有立锥之地。
台湾学者柏杨在《中国人史纲》中指出,封建帝制时期的中国从来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系统,有的只是人治色彩极端浓厚的“诏狱系统”。“诏”是封建帝王的专用字眼,皇帝钦定要查办某人,国家办事机构便会搜肠刮肚为该人犯罗织一个罪名,随即“动以刑求”,完全不需要程序正义或法理公平。所谓“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朝臣尚且难逃一死,更何况无权无势的黎庶呢?在一个“莫须有”罪名大行其道的国家里,“侦探”这一行业似乎完全没有存在的意义。即便证据凿凿,法理昭昭,一切真相都大白于天下,公理仍旧会让位于强权。除非福尔摩斯等私家侦探有足够的资本与公权力相抗衡,否则只会是以卵击石——窦娥之冤便是一例。而西方早在古罗马时期便具备了初步的人权思想,保障人权、物权,凡有作奸犯科,必定先为之延请律师,再经过陪审、举证、庭辩等环节,最后由法官判决有罪,才能付之以刑罚。由此,也不难理解为何西方的推理演绎到了中国便会异化成帝王之术和厚黑哲学了。
值得一提的是,《三侠五义》中的“大五义”,亦即“五鼠闹东京”的“五鼠”在小说开篇以体制反抗者的形象登场,比起包公、施公等朝廷命官来,他们反倒更像是传统意义上的侦探。但这些人是凭借拳脚轻功来追查凶手的,与依靠缜密思维进行推理的侦探显然大异其趣。与其说白玉堂、卢方等人是侦探,不如说他们是“侠探”。更何况上述的民间义士最终也难逃被朝廷收编招安的命运。
另外,自西汉武帝以降,儒学一直是无数知识分子为之穷首皓经的主流意识形态。儒家重人伦轻自然、重体悟轻思辨的思想特征,以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差序格局,也决定了古代中国无法形成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据程小青在《谈侦探小说》中记载:“我记得某城里出过一件杀人的巨案,案发以后,那个侦探因着凶手逃遁无踪,便虔虔诚诚地点了三柱长香,在死者的脚上绕了几绕,又默默的祈祷了一回,希望因此可以使凶手不能走远,而自投罗网。”中国传统社会中侦探之颟顸愚昧,由此可见一斑。另据西方史学家史景迁《王氏之死》记载,清朝山东郯城但凡出现家庭纠纷类型的讼案,如果争端发生在父子之间,则必判父胜子负,夫妻、兄弟亦然。这种未审先判的司法传统,必定使福尔摩斯英雄无用武之地。更何况,侦探那一套跟踪、侦查、设诱的“小人”行径,岂能是坦荡荡的儒生君子所屑为之?
唯一值得瞩目的,是中华民国时期的侦探小说热潮。这算是中国小说史上昙花一现的“侦探小说中国化”现象了。随着《福尔摩斯探案全集》等西方侦探小说在中国的畅销不衰,文化商人如吴趼人便开始尝试推出中国本土的侦探文学作品。如1906年上海广智书局出版的《中国侦探案》,以及后来洋洋洒洒的各种“奇案大观”,都可以算得是中国侦探文学的渊薮。但这些“奇案大观”不过是中国古代刑事案件的整理、记录,与真正的侦探文学不可同日而语。其后侦探小说创作开始在中国起步,但仍然停留在对西方侦探小说的抄袭,或是古代公案小说的续写等层面,并不具备一个独立、创新的内核。
程小青和孙了红两位作家,填补了中国侦探小说的空白。程小青创作出的《霍桑探案集》属于中规中矩的侦探小说,孙了红则以《东方侠盗鲁平》呈现出“反侦探小说”的模式。美中不足的是,这两个人的作品依然立足于对外国侦探小说的模仿、借鉴。程小青自承作品受《福尔摩斯探案全集》影响极大,孙了红索性直接把西方的侠盗“罗宾”更名为“鲁平”化为己用。但无论如何,中国终于有了自主创作的侦探小说,尽管它稚嫩而又短命——新中国建立之后,烜赫一时的侦探小说终于销声匿迹了。私人侦探被代表国家利益的公安司法人员所代替,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兴起以剿匪、除奸、反特为题材的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文学,之后占据主流地位的则是新时期的中国公安法制文学。这些文学作品总有一种挥之不去的意识形态气息,我们无法将它们再视为传统意义上的侦探小说。
由此可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侦探文学的产生与时代思潮、政治制度、社会风气是密不可分的。像福尔摩斯这样独来独往、落拓不羁的神探形象,在过去的中国不会出现,在现在的中国不会出现,在将来的中国只怕也不会出现了。(《福尔摩斯探案全集(全4册)》书评/焚琴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