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两会热议“最低消费” 对霸王条款零容忍

0
回复
524
查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3-20 10: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低消费”、“包间费”等乱收费现象为消费者所反感。去年10月,海南三亚出台《三亚市餐饮业价格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立最低消费价格,违反者将由物价部门予以处罚”,此政策得到了网友的好评,更得到了消费者的力挺。1月28日,全国饭店餐饮业部署反对铺张浪费行为,商务部提出要清理规范最低消费、包间费等收费,减少不合理的餐饮开支。该消息在海南省两会上也引起了代表委员的关注,参加两会的海南省旅游、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也纷纷就此表态,将对设“最低消费”行为予以规范和打击。
  海南省人大代表陆志远:旅游部门将积极引导节约消费
“餐饮业的发展不能再走那种搞奢侈消费、设定最低价这样的老路,应该多出一些大众化的、老百姓喜欢的菜品菜肴。”省人大代表陆志远说,省旅游委也将进一步落实中央部委的意见精神,对旅游消费场所进行引导,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他说,餐饮酒店不仅不能设置最低消费、包厢费这种宣扬奢侈观念的费用,还应引导用餐的人如何厉行节约,即使是家庭用餐也不能铺张浪费。
陆志远说,社会消费中,除了公款消费之外,还有老百姓消费、企业之间的消费,怎样才能消费不浪费,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也应给出一些引导性的意见。酒店商业也要借此转型,转变经营方式,向大众化、商务化转型,不能靠浪费来增加收入。
  海南省商务厅厅长叶章和:商务厅将开展全面检查
列席会议的省商务厅厅长叶章和接受南国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设最低消费、包厢费是不合理的,不符合中央提出厉行节约的要求。就海南来说,从以往检查的情况来看,设最低消费、包厢费的并不是很多。按照会议要求,下一步,省商务厅将就此类现象展开全面检查。但此类事件取证也比较难,除非是当事人举报,或者餐饮单位明确标明有最低消费。因此市民要是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工商和商务部门投诉举报。
  海南省政协委员黄成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零容忍
省政协委员、省工商局局长黄成模表示,作为市场监管的工商部门一定要发挥职能,把餐饮市场监管好。收最低消费、包厢费,本身对消费者就是一种伤害,是不正当竞争,也是霸王条款。工商部门就是要营造一个和谐公平安全健康的社会环境,不能让最低消费、包厢费等扰乱市场秩序。
黄成模说,工商部门将加强对餐饮市场的监管力度,对扰乱市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现一起依法处罚一起,一定要实行零容忍。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主要集中在餐饮业和娱乐场所,消费者一旦被要求支付最低消费或包厢费时是可以拒绝的,如果拒绝之后商家依然强制收取,可以拨打12315投诉。公众一定要明白消费,点菜单要注意查看,结账时要明明白白把账算清楚,索要发票保存证据,做到维权有理有据。
  海南省政协委员张茜:人少就不要进包厢
省政协委员张茜来自澳门,她说,包厢最低消费标准在澳门是很正常的现象,但这个标准都不会太高。
“包厢一般都很大,能容纳8-10个人。”张茜说,一般在人多的情况下,客人才进入包厢。只要人数够,包厢的最低消费额又不高,基本上能达到那个标准。而且,在客人要求进包厢之前,服务员一定会告诉有这个最低消费的限制。
张茜认为,酒店、餐厅设最低消费限制最关键是合理。她也曾到海口的酒店用餐,有些服务员看到一起用餐的客人多,就不提示有最低消费的限制。用餐不浪费,需要用餐的客人和餐厅自律,餐厅不要刻意抬高最低消费限制,客人要是人少,就不要占用大包厢,而选择在大厅用餐。
  海南省政协委员廖晖:商家有义务提前告知
省政协委员廖晖认为,商家设置包厢,为消费者提供一个独立、安静的环境,并配备专门服务员为消费者服务,从这一角度来说,消费者应该向商家支付一定的费用。但在收取包厢费之前,商家有义务向消费者明确介绍收费标准,如果在没有预先告知的情况下,消费者消费后可以拒绝支付包厢费。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餐饮业禁止收取包厢费,廖晖认为,现在餐饮业多种多样,商家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理应得到相应的回报。特别是在现在餐饮业竞争十分激烈的前提下,商家应该多从消费者角度出发,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建立自己的良好信誉。商家必须将各种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合理,如果某项费用出奇的高,那么物价部门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查处。
关注官方微信

微信号:大白网

微博:大白网

QQ1群:4731622

QQ2群:4731622

全国服务热线:

QQ24485416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9:00-16:00)
大理市
www@dali8.net

手机版-小黑屋- 大理白族|大理乡村旅游网|大理网|大理论坛|白族网|大理旅游网|大理信息网|大理生活网

技术支持:挖主机网络 Powered by大白网© 2006-2025 dalibaizu.com  滇ICP备19004088号 滇公网安备 532901020005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