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化老街经营所得5%-10% 须用于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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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2: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底前,全省各州、市须对本行政区域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情况进行自查,全面摸清有关情况。昨天,云南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0 P/ M% V& I2 k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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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5 b# t! h2 u  近年来,云南省存在个别地方转让抵押、过度开发文物等问题,造成部分极为重要的文物古迹正在遭受自然或人为的破坏,文物保护形势严峻。/ ^* D" c' R- }  Q5 \& ~
  意见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是文物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公布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文物保护单位,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在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3 }% @- E0 R( \, H2 o  ^
  省政府每2年开展1次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对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在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地)缓冲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和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要依法事先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9 O1 w/ L7 r3 E4 W8 h
  同时,旅游部门要把依法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作为文物旅游景区评级、达标和监管的刚性要求,对达不到文物保护要求的旅游景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降低或取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文物部门也要建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捐赠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开展旅游等经营性活动的,其经营性收入的5%-10%应用于本行政区域各级文物的抢救保护、日常维护等。(记者 许孟婕)- k# \) S2 `( J8 @, N( Q) K
  责编: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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