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面积缩水部分可按原售价最高3倍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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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00: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日前从宁夏银川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获悉,经修改、完善后的《银川市城市商品房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前验收作出明确规定,并对交付使用后商品房面积“缩水”问题提出赔偿要求,房屋面积短少部分可按原售价最高3倍获得赔偿。
  《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违反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验收不合格房屋交付使用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罚款。经返修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应当调换或退房,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开发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针对购房者最为担心的房屋面积“缩水”问题,《条例》作出规定:销售的商品房面积,应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违反条例规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经鉴定建筑面积短少的,其短少部分按原平方米售价的2至3倍给购房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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