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级四部门联合整治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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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3 15: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合理低价经营旅游团队、强迫游客购物消费、不签订旅游合同、违规转团并团、旅行社旅游车不参加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筹、不给聘用导游发导游服务费等六类行为是整治重点
. ?( x" c, Y9 J2 I6月19日,州旅游发展管理委员会、州公安局、州工商局、州交通局在下关联合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规范行动。即日起,相关部门对旅游市场秩序进行联合整治,以进一步净化旅游市场,营造良好有序的旅游秩序,为全州旅游健康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1 i% _& Q* q; S, e% m: R六类行为是此次联合整治行动的重点:一、不合理低价经营旅游团队。据了解,对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时,实际收取游客的包价旅游产品费用,以及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实际结算的接待费用低于所采购的服务内容费用总和的,一律认定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对旅行社实际收取游客的包价旅游产品费用,应依据旅游合同价格、发票金额进行认定。旅行社如果未能提供有效合同及相关依据的,认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实际结算的接待费用应根据旅行社之间的财务往来费用及委托合同进行认定。旅行社所采购的服务内容费用总和应根据旅行社与旅游景区、旅游住宿、旅游餐饮、旅游车(船)娱乐等企业服务所签订的采购合同价格进行认定。二、强迫游客购物、消费。查处旅行社及导游人员强迫及变相强迫消费,擅自更改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擅自增加购物及自费项目,或者以参观、休息、如厕为名变相安排购物活动。三、不签订旅游合同。查处旅行社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不向游客提供服务质量告知书,签订合同时不明确旅游服务项目、标准等事项,不履行旅游合同及其他约定事项的行为;查处旅行社要求游客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及自费项目,以及因游客年龄、职业差异提出与其他游客不同的合同事项的行为。四、违规转团、并团。查处旅行社转团、并团时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价格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的行为。五、旅行社、旅游车不参加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筹等行为。六、不给聘用导游发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付团款或向导游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4 D, k& m7 U! ^/ ^1 l9 y此次整治行动将持续半年,整治行动中形成的好措施、好办法将成为今后旅游市场管理工作的常态措施。
1 V/ y$ e) |4 f- H4 q: [/ u大理日报(记者 涂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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