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一对夫妻离婚时,书面约定婚生女由女方抚养,男方婚前某处房产归男方和女儿共有,各占50%的份额;如果该房产变卖,女儿享有一半的售房款。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男方将该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所得款项的一半交给女方保管。没过多久,男方又以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处分的房产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其一半售房款。经大理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审理,对男方要求返还售房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女儿仍然享有其一半的售房款。
/ m) p/ P$ w0 y针对双方离婚时约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子女所有,离婚后该方反悔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处理意见不一。但主流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主要是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条款等均出于该目的,因此离婚协议中一方将个人婚前财产处分给对方及子女的行为,可认定为一种目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为赠与的目的已实现,在男方无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下,该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_. _ B/ E+ r8 O+ o
本案经大理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订协议对男方婚前房屋的权利及售房款处分作了明确约定,男方有权对其财产作出处分,协议中涉及的处分男方房屋权利的约定有效,且协议已履行完毕,现男方单方反悔无法律依据,该款权利主体应为双方女儿,而非男方,男方无权主张,法院判决对男方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e- j& {. Q' G! ^) A1 o( F; t
首席记者 秦蒙琳 通讯员 王娟(春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