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李琳平)“我向法庭宣誓:以我的人格及良心担保,我将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保证如实陈述,毫无隐瞒。如违誓言,灵魂深处将日夜不安,内心饱受折磨和煎熬,并愿接受道德的谴责和法律规定的惩处。”在电视、电影中经常看到的这一幕,近日出现在云南大理市人民法院的庭审中。
3 D1 ^2 L n% _) Y- M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一案,辩方对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的程序持有异议,并据此认为由此导致整个案件程序不合法,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控方为此申请参与马某某贩卖毒品案抓获行动的两名民警出庭作证。+ t- H9 y8 T: _, h* A g( m
庭审中,法庭核对证人的身份信息后,告知证人具备的权利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履行作证而支出的交通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签订保证书后,由证人将右手放在宣誓词上进行宣誓。# u) Y/ p$ C9 l3 S, j
大理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证人在作证前进行宣誓,可以进一步唤醒证人如实作证的法律责任感和道德良知,进一步确保证人真实陈述案件事实;也有利于培养法治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便于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得到落实,同时有利于督促证人诚实作证,促进诚信社会的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