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袁惠琼)近年来,云南大理市人民法院从抓日常培训、创“双语”窗口,建特色法庭入手,大力开展“双语”法官工作,积极保障少数民族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7 S0 S6 ~) Z3 M9 h2 }) L1 `
大理市人民法院是大理州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面积1815平方公里,人口61.25万人,共有白、彝、回等24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约占总人口数的72.44%,其中白族占68.14%。大理市人民法院现有干警101人,法官76人,少数民族法官有36人,占法官人数的47.4%。其中,能够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开庭、调解、执行的“双语”法官16人。' _ F6 |* W7 _" p; P- l
在“双语”法官培训中,该院不断深化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三个离不开”观念,不断加大廉洁司法、遵守职业道德教育课程的开设力度,积极组织白族、汉族法官开展思想交流,互帮互助,努力打造团结奋进的法院队伍。0 o2 y2 g% P/ f$ n
为加大“双语”法官的培训力度,该院积极支持、鼓励“双语”法官参加学历教育、司法考试,分批次组织“双语”法官参加各项业务和时政培训,努力培养知识型、复合型的优秀“双语”法官。据统计,大理市法院近三年来共组织“双语”法官参加最高法院和云南省、州法院组织的业务、时政、视频培训100余次。同时,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先后派出“双语”法官到北京、厦门、济南、昆明参加最高法院和云南省高院举办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培训,有效提升了“双语”法官的分析认证、法律适用、裁判文书制作等能力。" Z+ b& C% q4 w6 X
近年来,大理市法院扎实推进立案文明窗口建设,全面提升打造诉讼服务中心,组织选配了法律知识丰富、通晓白、汉“双语”的法官,在诉讼服务中心担任接待和立案工作,为不通晓汉语的白族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开展诉前调解、送达诉讼须知及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对每位进入诉讼程序的少数民族当事人,充分告之其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并为当事人提供翻译工作。
. n. i) `' M0 ?% r以扩大“双语”审判队伍为抓手,该院把学习掌握和娴熟运用“双语”作为基层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组织干警特别是新招录的汉族青年法官开展白语学习活动,采取“每天一句”、“结对子”、“白语讲故事”等形式,不断提升基层干警的“双语”水平和适用“双语”办案的能力。同时,还积极选聘精通少数民族语言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参与到法院审、执工作的各个环节中,缓解法院“双语”法官缺口较大的压力,至今已选聘“双语”陪审员55人,书记员14人,共参审、记录各类案件1000余件。目前,市法院白汉“双语”兼通的法官、书记员,均能较为熟练地运用白语开展审判、调解和执行工作。6 ?$ {+ {- p7 y" t4 Q
此外,大理法院以点带面,在白族聚居的喜洲镇设立特色法庭(喜洲法庭),并配备通晓白、汉两种语言的法官和书记员。2012年初,结合当地特点,及白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市法院在喜洲法庭创新开展“诉调对接”,成立了大理州法院系统内首家派出法庭人民调解室——“金花调解工作室”。由熟悉法律政策、通晓白族语言及当地民风民俗的白族女性担任“金花调解员”,对具备调解基础的简单民事纠纷在立案前和诉讼中适时开展调解工作,促进纠纷的良性化解。“金花调解工作室”成立至今,共处理简单民事案件300余件,全部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F) f( ] X: E4 U借开展“法律六进”、“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巡回审理等活动之机,该院“双语”法官深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以少数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以案释法、法律宣讲等活动。' [; h% o: c- @7 r
2015年11月27日,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湾桥镇古生村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该案中有一名被告人系少数名族且当天旁听人员多为白族群众,为切实保障该被告人的合法诉权,市法院决定由“双语”法官与“双语”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达到了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 e( t/ b# D* H( @" Z近三年来,市法院共组织“双语”法官开展以案释法活动50余次,法治宣讲活动80余次,接受群众咨询3000余人次,发放法治宣传资料6500余份。8 C9 g' X5 b0 c- j3 m
大理市人民法院通过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使用“双语”开展法院工作,有效拉近了法院干警与少数民族当事人的距离,使当事人更能在语言上及心理上对法院干警产生认同,有效促进了纠纷的高效解决。
( d, q7 w1 E, X5 g6 W$ w* u对于一些由于民风民俗而引发的纠纷,由熟悉当地风俗习惯的“双语”法官开展诉前调解,“双语”法官往往能够运用善良淳朴的民风精髓,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诉前调解协议,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通过开展“双语”法官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院为少数民族当事人聘请翻译人而产生的开支,有效节约了法院的司法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