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大理市法院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在大理喜洲镇海舌公园内举行,审理了一起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两名被告人被判刑。而就在此案审理的前一天,已有6名被告人因为同样的原因被判刑。当天上百名群众旁听了庭审。
8 P9 g( P& u& E( F0 b! Z0 ~去年9月30日23时许,赵某南、赵某德、张某玉等6人在洱海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渔具岸滩密眼小拉网,在大理市海东镇洱海禁渔区域捕鱼时被抓获,当场查获野生鱼虾222.6千克,经鉴定总价值1558元。大理市法院认为,6名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6名被告所采用岸滩密眼小拉网方式捕鱼,属于掠夺性捕捞,破坏了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管理制度,还危害了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生生态环境,犯罪情节严重。
* X( t5 v* q# Y被告人赵某南和张某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赵某德、施某田等4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U; u- C& Y4 p! ~8 c4 \& r
去年10月23日17时许,李佐某、李佑某在洱海禁渔期间,使用电捕工具,在喜洲镇洱海禁渔区域捕鱼时被抓获,当场查获鲤鱼18条、鲫鱼34条、草鱼1条、斑鳢3条(合计重27.2千克)。经鉴定,总价值1061元。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H& X7 [! y% A1 _6 q
春城晚报首席记者 秦蒙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