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李琳平)“我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我偷、我抢,不用负刑事责任。”患有精神病,男子是否可以就此逃脱罪责?近日,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限制责任能力人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和抢劫罪对被告人张某分别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9 t+ a1 G5 L) a7 x i( ^6 @1 l被告人张某患有精神病,在某精神病院先后8次住院治疗,因费用问题治疗时断时续。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间,为筹措治疗费用,先后三次盗窃他人价值6000余元的财物、两次持刀抢劫他人价值150余元财物。8 ^6 m. n. | V) {1 w1 P
经专业机构鉴定,被告人张某患有双向情感障碍,作案时在躁狂发作期,但意识清楚、实质辨认能力存在但控制力削弱,对作案具有限定责任能力。* T9 f0 i# j% y, m* i
最终,大理市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S3 Y! N( J P9 {! L+ T
办案法官表示,精神病人是生活在病痛中的弱势群体,如何实现精神病人的有效看护和管理,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