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供证骗保欲瞒天过海 云南宾川检察院民行监督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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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23: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 d( y- {. K6 ^! f* W* c9 f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本想冒名顶替无证驾驶,虚假供证瞒天过海,岂料民行检察无缝隙监督,云南宾川检察院建议法院再审,挽回保险公司经济损失99999.99元。
: r: q: X! D; P事情还得从2012年9月14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当天,原审被告李陆春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乔甸加油站路段与罗朝军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罗绍举、谷志荣)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两车受损,罗朝军、罗绍举、谷志荣受伤。事故发生后,李陆春授意原审被告朱金辉谎称肇事车辆是由朱金辉驾驶,顶替无驾驶证的李陆春作为肇事驾驶员,导致交警部门作出错误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错误理赔。
- I9 F% I* @) Z1 I由于李陆春拖欠伤者医疗费用,李陆春、朱金辉被伤者罗朝军、罗绍举、谷志荣起诉至人民法院。李陆春伙同朱金辉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故意继续作虚假陈述,致使法院根据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罗朝军、罗绍举、谷志荣保险赔偿金近15万元。后因涉嫌保险诈骗罪,李陆春、朱金辉被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r: ?- v6 N* U* i
2015年10月,宾川县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为由,建议县人民法院再审。宾川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近日对该案重新作出判决,挽回保险公司经济损失99999.99元。: \( }: m. W' b  G7 [2 P+ K
据悉,该案是宾川县检察院自《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办理的首例未经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同级法院自行启动再审获改判的案件,缩短了办案期限,节约了诉讼成本,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 U( z" z' T6 m1 _# k; A- t' r" k& Y% c办案检察官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推卸责任,诈骗钱财,触碰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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